【健康科普】严守患者隐私,恪守医德底线

发布时间:2025-10-22 发布者: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 阅读 : 111

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一、患者隐私被忽略的形式

(一)学术用途

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将患者相关病历中的个人信息发表在医学期刊、个人论文、著作中,或用于讲座教学。

(二)交流泄露

医务人员问诊后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导致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

(三)信息泄露

患者登记在医疗机构中的个人信息故意或者过失被出卖或披露,如将产妇的信息披露给奶粉厂商或婴幼儿用品厂商。

(四)带教观摩

未获得患者本人同意,组织实习生或医学生对患者身体甚至是隐私部位进行观摩、手术教学、检查等 。

(五)信息漏洞  

医疗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电子病历监管存在漏洞,导致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随意查询患者的诊疗信息。

(六)监管不足

医务人员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提供给与治疗无关的第三方(保险机构、商业或其他个人),导致患者隐私被第三方不当获取或使用。

二、法律红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医师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患者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一)增强法律意识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

正规医疗机构有严格的隐私保护制度和措施,注意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医疗资质和隐私保护能力。

(三)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不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妥善保管病历、检查检验资料,避免资料遗失或被盗。

(四)注意就医环境的隐私安全

就诊时,注意关闭病房门、拉好窗帘等,防止他人窥视,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隐私保护措施,如使用屏风或床帘进行隔离。

(五)积极维权

如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可向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也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我们的承诺:

(一)不泄露或经网络、自媒体等途径公布其病情、病史、诊疗记录、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隐私信息,以及将患者信息用于非诊疗目的等;

(二)不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 视频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

(三)不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未经处理的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四)不私自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患者信息等诊疗数据牟利;

(五)不随意个人工作账号共享,不在离开工位时未及时退出账号,导致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泄露;

(六)不使用个人存储介质传输工作患者数据,导致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泄露;应对离职员工权限及时注销。


返回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