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7-17 发布者:纪检监查 阅读 : 77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闽卫规 [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登记备案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登记建档,登录医院官网(http://www.fjfk.com/)下载填写附件1《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接待管理

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指导下开展。

(一)预约登记

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前医药代表须提前7个工作日与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工作人员预约,登录医院官网下载填写附件2《福建省福州医院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下简称《预约登记表》)及附件3《福建省福州医院医药代表廉洁购销承诺书》(下简称《廉洁购销承诺书》),《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购销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邮箱预约登记(药剂科邮箱: fzfkyyyjb@163.com、设备科邮箱:fksbk@163.com)。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二) 接待审批

药剂科、设备科等接待部门汇总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购销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对医药代表身份进行复核,记录诚信情况,填写附件4《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下简称《接待登记表》),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备案登记表》《预约登记表》《廉洁购销承诺书》《接待登记表》及医药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报送至纪检监察室。接待部门在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通过的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三)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

1.接待时间

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二14:00-17:00(冬令)14:30-17:30(夏令),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通知,非接待日恕不接待。

2.接待地点

医院门诊大楼五楼党员活动室或六楼第三会议室,接待地点有变更时另行通知。

3.接待人员

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待工作,可邀请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科室代表参加,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四)接待流程

见附件5《福建省福州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四、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五、监督

(一)严禁医药代表在医院门(急)诊诊室、病房、 输液大厅、候诊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检验科、 设备科、后勤保障部、药剂科和信息科等重点区域(下简称重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二)医院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规定要求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若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将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四)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医务人员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附:1.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2.福建省福州医院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

3.福建省福州医院医药代表廉洁购销承诺书

4.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福建省福州肺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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